西安关于公积金认定欠缴单位缴存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针对公积金缴存中出现的欠缴等问题,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相关通知,对认定欠缴单位缴存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什么是欠缴单位缴存比例?

欠缴单位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但实际缴存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情况。当前,西安市规定单位缴存比例为5%。

单位欠缴如何认定?

认定单位欠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单位未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公积金;二是单位存在未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的情况;三是单位缴存比例低于规定比例。其中,未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原职工工资总额补缴公积金。

欠缴责任如何承担?

单位欠缴公积金的,应负的责任主要包括:补缴欠缴公积金;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按欠缴公积金额的1.5%计算;缴纳罚款,罚款数额为欠缴公积金额的1%至2%。

单位欠缴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单位欠缴公积金会对职工造成一定影响,主要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减少,影响职工贷款买房和租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的享受;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受限,影响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

职工发现单位欠缴怎么办?

职工发现单位欠缴公积金,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或投诉。举报或投诉时,应提供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证据,如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加强监督,确保公积金缴存规范

为了确保公积金缴存的规范性,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了一系列监督措施,包括定期检查单位公积金缴存情况、加强对举报投诉的处理等。同时,欢迎广大职工积极监督举报欠缴行为,共同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


,为解决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间晚于单位设立时间”等原因造成无法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的问题,经中心研究决定,增加部分归集开户办理资料,并明确欠缴单位缴存比例具体认定、计算方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归集开户办理中,对新开户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的,中心决定自2017年元月1日起,要求单位在开户办理时,应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原因、补缴计划、执行标准及法律责任予以书面确认。中心归集开户办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向单位明确相关政策要求,对能够开户后直接补缴到位的,随单位首次汇缴一同补缴到位;对单位提出补缴计划的,应按计划抓好监督执行。

中心归集开户办理部门应将单位相关书面确认资料作为开户资料扫描、存档,并永久保管,以备后续中心行政执法时调阅,并依据内容使用。

二、计算欠缴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后的欠缴职工金额时,以单位开户后各年度缴存比例变化、执行情况和对应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情况分段计算。

三、认定欠缴单位从设立之日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欠缴缴存比例时,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合意确认,双方按规定补缴执行;对双方就缴存比例无法形成一致的,中心按照单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限时提出的缴存比例意见监督执行。单位不提出或超期未提出意见的,中心将视“单位开户时所执行比例”为单位默许意见,监督执行。

四、单位从设立之日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欠缴缴存比例认定后,若后续该单位再出现相同或类似欠缴金额追缴时,也按照此缴存比例同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