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缴费更灵活

按照原政策,缴纳职工医保时,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是按照工资的8.0%的比例缴纳。现在职工个人缴费的标准,可以由职工本人自行选择4%、6%、8%三个档次,同时单位缴费比例仍然为8.0%。即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分为4%、6%、8%三个档次,其中4%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2%。60周岁以上,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个人缴费按照4%的比例执行。

医保卡也可用于家庭成员就医

新规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医保卡就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可凭家庭成员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医保卡等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参保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特殊情况停交缴费不受影响

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6个月以上,或者因生育停止工作,中断缴费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继续按照相应档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续保。其中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且申请继续缴费的,可以不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因生育停止工作且申请继续缴费的,由其所在单位缴纳单位缴费部分。

新标准可追溯补缴

从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4%,停滞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以自停滞缴费之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自愿补缴,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已退休人员仍按2022年12月31日前缴费档次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异地就医更便捷

新规继续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纳入异地就医管理范围。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离休、退休后异地居住的,经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备案后,可以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工单位参保更规范

为加强参保单位信息维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单位的经办人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服务指南》的要求,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客户端定期维护单位信息和参保人员信息,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参保资料。同时,会同税务部门加强对参保单位医保缴费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参保单位依法依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和缴费

(一)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费;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上款规定的比例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根据个人收入情况,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但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预缴费或逐月缴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6%的比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5%的比例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基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