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范围

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新入职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以及2020年1月1日起与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不适用于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范围

调整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为:不低于中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不高于中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缴存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不高于上述范围协商确定。

调整后的缴存额度

调整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为: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2%,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确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确定。

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已缴存人员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产生影响。他们仍然按照原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新缴存人员的影响

本次调整主要影响2020年1月1日起新入职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以及2020年1月1日起与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他们需要按照调整后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企业的影响

本次调整会对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成本产生一定影响。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调整后的规定,重新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2020年7-9月份完成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缴存基数

本汇缴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计算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直和镇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2020年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不得超过2020年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

四、缴存限额

2020年汇缴年度我市职工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72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为172元(1720元×5%+1720元×5%)。

2020年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41元的3倍即21423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5142元(21423元×12%+21423元×12%)。月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月缴存额;月均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以上述最高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五、其他有关事项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需经我中心审核,已经办理CA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直接在我中心网厅进行调整申请并扫描提交调整说明;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单位需要提供如下材料到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中心各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调整核对清册》一式两份(电子版及纸质版)。

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的表格可登陆网址查阅和下载。

咨询电话:12345、12329。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