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条件

符合失业条件,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失业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近一年内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近两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4个月,并失业前失业保险费已按规定缴纳满12个月;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暂时无法经营而被迫停业的,职工因企业原因在停产放假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4.灵活就业人员,近一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0%核定,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对于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或以上的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其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70%的基础上,每满12个月增加1%。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失业之月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于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或以上的失业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在24个月的基础上,每满12个月延长3个月,最长不超过30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等政策优惠。

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丧失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1.已找到新工作的;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接受职业介绍或不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失业人员经失业登记并初审合格,可以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明、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指定领取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需要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失业保险金将按月发放到失业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上。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一般按月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需持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指定领取地领取。若失业人员无法亲自领取,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将《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1月14日

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管理、个人缴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三条 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全市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编制,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为准,到相应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第五条 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以及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市级和县级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部门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失业保险费国库存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实征信息传递给同级经办机构,并与缴入市级国库数一致,确保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准确无误。

第三章 失业人员管理

第七条 为方便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再就业服务,按照户籍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级参保单位的失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县(市)、区管理)。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外籍失业人员,需在本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由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管理。失业人员档案交由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应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满,其档案可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管理,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方式直接办理调转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跨统筹区域转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跨统筹区域转入的,档案由本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