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事项,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第二条 转变工作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条 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医
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受理及评估确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准入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引入参保人员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机制。建立沟通协商、激励约束、考核退出机制,促进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服务。

第四条 布局合理,服务有序,发展均衡,扶持基层。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保证基本”的原则,结合城乡分布特点及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设臵,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数、区域分布等情况,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