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南京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

本通知已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建立并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管理办法,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合理用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的条件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医疗设备;3.具有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人员配备和技术力量;4.具有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5.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6.具备规范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7.遵守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政策;8.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9.信誉良好,服务质量好,患者满意度高。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的程序

1.意向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3.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提出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4.医保经办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报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并正式发布。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如医保基金支付、患者减免费用等;同时,定点医疗机构也负有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遵守医保政策和规定等义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医疗服务质量、合理用药情况、收费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对象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药机构应符合宁人社[2016]94号基本条件规定。其中,仅设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另需达到下列标准:

(一)实际连续经营满6个月(2016年3月1日之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并连续经营的);

(二)门诊医疗机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申请时间

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时间为8月1日~8月31日。

三、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请

医药机构通过网上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手续,具体要求及步骤如下:

1、网上注册

医药机构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njhrss.gov.cn,以下简称“市人社网”)点击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项目,凭单位《劳动保障证》记载的劳动保障证号码及单位名称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2、信息登记

医药机构在网上填报《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经营)地点的,应独立提出申请,分别进行登记。

3、资料申报

医药机构在网上填报基础信息后,按要求上传相关资质材料(详见附件1、2)。

(二)核查确认

市本级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和五区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辖区内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核查确认工作。

1、网上审核

市和五区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条件对医药机构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

市和五区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管理要求对医药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三)社会公示

全市通过核查确认的医药机构名单统一由市经办机构在市人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培训测试

市和五区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并统一组织政策业务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五)签订协议

市和五区经办机构分别与业务能力测试达标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商确定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内容等,明确双方权责义务。

(六)信息联网

市和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按信息管理要求实施联网。联网医药机构名单由市经办机构在市人社网公布。

四、有关说明

(一)宁人社[2016]94号第四条第(二)款:申请前1年内(含1年)无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确认时间范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二)2017年度对仅设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另行通知。

(三)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8659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