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苏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为:

失业津贴标准:每月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最低标准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发放,发放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救济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发放,发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

调整幅度是多少?

各档次失业保险金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具体幅度根据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情况确定。

失业津贴和失业补助金的区别是什么?

失业津贴发放给被裁员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发放期限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挂钩;失业补助金发放给因单位破产、整顿、关闭等原因而失业的人员,发放期限不超过24个月。

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其他地区相比如何?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全国部分发达地区基本持平,体现了苏州市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决心。

享受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满12个月;失业后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对企业和职工有哪些影响?

对企业而言,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将增加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负担;对职工而言,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将增强失业保障,提高失业期间的生活水平。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后,失业人员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失业保险金。


苏人保就〔2019〕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5号)和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要求,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标准从1229元/月提高到1418元/月;最高标准仍为2020元/月。

二、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1日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其他事宜均按照苏人社发〔2019〕26号文件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