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调整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较大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缴费标准
不同地区缴费标准略有不同,缴费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已购买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2017年缴费标准提高10元/人;
- 2017年新参保的20周岁及以上人员,缴费标准为320元/人;
- 2017年新参保不满20周岁人员,缴费标准为160元/人。
参保时间
参保时间为2017年3月1日,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参保缴费期。
保障内容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内容较之前有较大拓展,主要包括:
-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最高可报销80%;
- 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扩大,报销比例提高到70%;
- 新增中医、康复等康复治疗项目报销。
异地就医
2017年起,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更加便利,可持《居民医疗保险电子凭证》或《参保登记卡》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缴费渠道
缴费渠道多样,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 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
- 邮政储蓄所;
- 村(居)委会;
- 指定的第三方平台。
一、完善市级统筹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称大病保险)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市级核算,统一基金管理,由市统一编制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市级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用于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包括当年筹集的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累计结余基金和历年留存的风险调剂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保基金,包括每年拨入社保待遇周转金、每季拨入大病保险保费、每月拨入社保待遇款;支付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社保待遇周转金、异地就医平台结算的医保待遇、大病保险保费。支出户每年末须将余额清零上划至市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