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调整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较大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缴费标准

不同地区缴费标准略有不同,缴费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已购买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2017年缴费标准提高10元/人;
  • 2017年新参保的20周岁及以上人员,缴费标准为320元/人;
  • 2017年新参保不满20周岁人员,缴费标准为160元/人。

参保时间

参保时间为2017年3月1日,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参保缴费期。

保障内容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内容较之前有较大拓展,主要包括:

  •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最高可报销80%;
  • 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扩大,报销比例提高到70%;
  • 新增中医、康复等康复治疗项目报销。

异地就医

2017年起,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更加便利,可持《居民医疗保险电子凭证》或《参保登记卡》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缴费渠道

缴费渠道多样,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 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
  • 邮政储蓄所;
  • 村(居)委会;
  • 指定的第三方平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城乡居民医保)2017年度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级统筹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称大病保险)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市级核算,统一基金管理,由市统一编制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市级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用于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包括当年筹集的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累计结余基金和历年留存的风险调剂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保基金,包括每年拨入社保待遇周转金、每季拨入大病保险保费、每月拨入社保待遇款;支付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社保待遇周转金、异地就医平台结算的医保待遇、大病保险保费。支出户每年末须将余额清零上划至市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