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6年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医疗保险新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工作通知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122号),云南省自2016年6月1日起,境内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工作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工作内容,不再实行先征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证》的办法。

新规定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便利?

新规定免除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3个月的参保缴费期限,让他们出狱后立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时,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释放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解除劳教人员证明,并填写《云南省刑满释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或《云南省解除劳教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此材料为其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证》。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可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证》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生育医疗等医疗保障待遇。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对象身份,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务工经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或其本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申报登记缴费。

对不符合自愿参保条件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政府如何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对不符合自愿参保条件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云南省已将其纳入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扶保障范围,由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判刑、劳教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可继续在省本级参保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判刑、劳教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可继续在省本级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办理参保手续时首先补缴判刑(劳教)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医保费;再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需一次性补缴后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补缴费率按照上年度省本级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执行,补缴基数按照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补缴费用不划个人账户。

三、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重新被录用进入用人单位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未被录用进入用人单位的,可自愿选择继续在省本级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需补缴服刑、劳教期间医保费用,补缴费率按照上年度省本级人单位缴费费率执行,补缴工资基数按照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补缴费用不划个人账户。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省本级续办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没有用人单位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可由个人选择一家医疗保险中介机构代理。

五、在省本级参保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退休个人待遇的,其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为上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和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的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