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公积金字〔2018〕41号

各科室、分中心、驻县(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确保借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中心2018年8月28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配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配偶一方为现役军官(含士官、武警警官、武警士官),其部队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计入夫妻双方借款还款收入来源,并视同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享受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双职工政策;如其未能提供军队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则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其开具的工资收入为依据,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两个月。

二、配偶一方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凭其在当地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享受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双职工政策,其工资收入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依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两个月。

此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特此通知。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