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计算方法

公积金缴费基数是指职工上年度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方法为: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已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离退休金-重大疾病补助金-失业补助金)÷12。

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

公积金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限限制。2014年北京市的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为11892元,下限为3560元。

企业缴存比例

企业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个人缴存部分的2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2%。

个人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为工资的5%-12%,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存比例。

缴费基数调整

公积金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4月1日。具体调整幅度由各省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缴费基数影响

公积金缴费基数直接影响职工公积金的缴存金额和贷款额度。缴费基数越高,公积金缴存金额越多,贷款额度也越高。

缴费基数申报

公积金缴费基数由企业申报,职工个人无法自行申报。企业应在职工入职后30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缴费基数,并及时办理缴存手续。


【上海】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

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深圳】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25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长沙】

201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3年度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3,即14097元)。

【南京】

为做好201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最新公布的南京市2014年度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4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