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申报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生育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广州申报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申报基本原则
申报医院制剂应遵循基本原则:真实、合法、必要、合理,不得虚假、重复、冒名申报。
2.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确定。
3.申报材料
申报医院制剂应提交以下材料:医院制剂说明书、处方、发票、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等。
4.申报时间
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5.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为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指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6.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流程和要求进行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申报单位,将依法严肃查处,追回骗取的医保基金。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的有关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的受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或部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报范围
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并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或部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医院制剂。
三、申报要求
(一)原已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的医院制剂须重新申报。
(二)申报医院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自身没有制剂室的,不得申报医院西药制剂。
(三)属调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制剂品种,由生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