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问:异地贷款职工在兰州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现在需要办理异地贷款使用证明,应如何办理?

答:异地贷款职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到兰州本地承贷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贷款使用证明。

问: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电子对账单,职工是否可以凭电子对账单办理异地贷款使用证明?

答:职工可以凭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住房公积金电子对账单原件,到兰州本地承贷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贷款使用证明。

问: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异地贷款使用证明,单位可以代为办理吗?

答:单位可以凭职工授权委托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或电子对账单原件,到兰州本地承贷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贷款使用证明。

问:职工已离职,但还在兰州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异地贷款使用证明?

答:职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证、离职证明,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或电子对账单原件,到兰州本地承贷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贷款使用证明。

问:职工在兰州本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提取使用,是否还可以办理异地贷款使用证明?

答:不可以。职工在兰州本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提取使用,视为职工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再次办理异地贷款使用证明。


各科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现将为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机构为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证明时,每位职工每次只能出具一份,不得同时为不同中心出具,或重复出具。

二、如果因故须再次出具异地贷款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再次出具异地贷款证明时,职工上次出具该证明时间尚未超过2个月(例如:2月5日出具的证明,截止4月4日有效,4月5日起失效,下同)的,必须收回上次出具的证明原件,由经办人员注明“本证明已经作废”并签章,同时在业务系统中将原记录作废,才能重新出具;上次出具该证明时间已经超过2个月的,可以不再收回原证明,直接为职工重新出具。

2、在2个月内需要再次出具异地贷款证明时,如果原证明已经丢失,不能收回的,由职工本人签署承诺书后可重新出具。

三、再次为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后,收回的原证明或承诺书与其他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证明的资料一起装订存档。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