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单位住房公积金暂缓缴存或降低缴存比例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存量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且单位依法正常经营。

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降低缴存比例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或柜面渠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单位可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及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因单位原因逾期补缴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缴存滞纳金。

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立即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未能及时恢复正常缴存的,自恢复正常缴存之日起按规定缴存滞纳金。

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审核和监督负责。对违规申请、提供虚假证明或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规定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经2019年4月18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五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的解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活力,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化,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缓缴是指缴存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申请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降低缴存比例是指缴存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