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要求,省直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做出如下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条件

职工在省直中心设立账户,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省直中心,实现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申请条件

职工在省直中心停缴封存6个月以上,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业务,实现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