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调差后个账划入规则

社保费调差后,个人账户划入规则有所变化。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办法划入个人账户;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社保费调差后医保个人承担比例

社保费调差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比例为2%,与调差前保持不变。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比例由2%调整为3%。

社保费调差后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社保费调差后,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

社保费调差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社保费调差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工资总额调整为本人工资,缴费基数下限为包头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本人工资。具体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确定并申报。

社保费调差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社保费调查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由工资总额调整为本人工资。缴费基数下限为包头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本人工资。具体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确定并申报。

社保费调差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社保费调差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由工资总额调整为本人工资。缴费基数下限为包头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本人工资。具体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确定并申报。

社保费调差后如何查询缴费信息?

社保费调差后,个人可通过包头市社会保险公共管理平台、包头市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或包头人社APP查询缴费信息。

社保费调差后社保缴费时间如何规定?

社保费调差后,社保缴费时间不变,仍为每月15日前。


各参保单位:

我市参保单位于2020年9月社会保险费应收核定计划中启用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0年9月计划中对1—8月份社会保险费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体现在2020年9月应收核定计划),具体事宜如下:

一、调差内容:我市2020年所有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调差时间段:2020年1月至8月。

三、要求:请各单位及时到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征缴计划,核对无误后再办理缴费及投停保业务。

四、由于本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涉及参数较多,请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认真阅读附件内容。

附件: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和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内人社发〔2020〕26号)以及《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字〔2020〕14号),2020年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确定。工伤保险1月至6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包头市2019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824元的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包头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276元的60%确定;7月至12月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和60%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失业保险全年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包头市2019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824元的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照包头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276元的60%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医疗保险以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5688元作为我市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基准值,缴费基数的确定继续执行现行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8.5%(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费率之和),单位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包头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