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解读

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旨在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保障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对上年度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其上年度实际取得的收入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其中,职工缴存比例为2%-10%,单位缴存比例为3%-12%。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分为一次性缴存和逐月缴存。一次性缴存是指职工一次性缴足全部缴存基数的住房公积金;逐月缴存是指职工每月按照缴存比例从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期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为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职工离职后,可以继续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不得再为其缴存。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因生活困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取限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郑公积金〔2020〕2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托银行: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精神,现就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间范围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调整要求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二)缴存基数有关规定

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8030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求,确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9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82元;按照郑州市2019年度19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

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根据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城镇私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51357元,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84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568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57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