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我市决定对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谁需要调整缴存基数?

德州市范围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均需根据本通知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为德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1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度12个月的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包括加班费)、奖金、提成、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自行缴存的比例是否调整?

职工自行缴存的比例按照《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即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自行缴存比例,职工自行缴存比例为5%或10%。

单位缴存的比例是否调整?

单位缴存的比例按照《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即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为5%或12%。

缴存基数调整后需要注意什么?

缴存基数调整后,各单位和缴存职工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及时根据本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2.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发生变化。
  3.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也将受到影响。


德住金〔2019〕1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有关规定,依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最高缴存基数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我市2018年度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5879元,按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8970元。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的要求,2019年度月最高缴存额为4552.8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公布的德州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155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1550元的,按最低标准执行。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要求,2019年度月最低缴存额为155元。

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9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