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通知是为了规范福州职工购买共有产权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基数,确保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共有产权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了共有产权房首付比基数的计算方法,即:职工购买共有产权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按照职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属于职工本人的部分计算。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计算。

通知规定,职工购买共有产权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且不得高于30%。具体首付比例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要求,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属于职工本人的部分不得低于首付比例对应的金额。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必须达到首付比例的20%以上。

通知未对共有产权房作出具体定义,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共有产权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价格并按规定份额出售给符合条件家庭的住房,购房家庭和政府分别拥有该住房的共有产权。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13号)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购买共有产权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基数问题规定如下:

我市职工购买共有产权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共有产权房购买人个人出资部分作为计算首付比基数的依据,首付款比例按照我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政策的规定执行,若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能源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