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红河州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参保人持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身份证和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材料办理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国家和省、州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不同医疗项目和参保人群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逾期不办理结算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仍可办理结算,但可能会影响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账户余额不足时,参保人应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便确保后续医疗费用的报销。

参保人异地就医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和身份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委托异地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参保人对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经办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就医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居民就医,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0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基本医疗、大病医疗、生育医疗、22种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就医结算和监督管理。全州范围内统一就医管理制度、统一待遇支付和审核标准、统一结算和经办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