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病种门诊相关内容及备案药品范围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进一步明确备案药品范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特殊病种门诊备案药品范围

特殊病种门诊备案药品范围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中特殊病种门诊用药的药品目录一致。

特殊病种门诊就诊流程

患者经初诊医生确诊或明确诊断为特殊病种的,初诊医生应于当日将患者病情、就诊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向患者发放《特殊病种门诊登记表》。患者凭《特殊病种门诊登记表》在特殊病种门诊就诊,特殊病种门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按照国家特殊病种门诊用药范围、用药原则开具处方,并经审核后发放。

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

特殊病种门诊患者在就诊自付部分后,按照个人负担比例报销。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分段负担。

其他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市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台人社发【2017】130号)同时废止。


台人社办发〔2018〕1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将我市的部分特殊病种门诊有关内容及备案药品范围,进一步作如下明确:

一、特殊病种门诊有关内容

(一)《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台人社发〔2016〕159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1.办法的第三部分“特殊病种核准”调整为:参保人员患有以上所列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持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审核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一份,近几年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出院小结等资料报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经核准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参保人员持专用证历本就医时应严加保管,指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核查,并在专用证历本上详细记录病情、检查检验情况和治疗意见等。

2.办法的附件部分“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第二项“尿毒症透析治疗”诊断标准第(1)点调整为:临床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提供近期肾功能检测报告单(必要条件)。

3.办法的附件部分“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第四项“失代偿期肝硬化”诊断标准第(1)点调整为:临床确诊为失代偿期肝硬化(必要条件)。

4.办法的附件部分“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第五项“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标准第(1)点调整为:出现血液病临床症状,临床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