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的负担,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仅限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最长6个月,缓缴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适用范围

1. 受疫情影响,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较2021年同期下降30%以上的企业;

2. 受疫情影响,2022年一季度职工人数较2021年同期减少10%以上的企业。

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从202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具体缓缴期限由企业自主选择,但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山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banshi.shandong.gov.cn/)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证明等。

缓缴利息

缓缴期间,企业不缴纳社保费利息。缓缴期满后,企业应一次性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保费。

免征滞纳金

对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期补缴社保费的企业,免征滞纳金。


鲁医保发<2020>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本着社会保险各险种相一致的原则,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各市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缓缴审核,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疫情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