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省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通知

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10元。

二、享受范围

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养老金低于610元的退休人员,可享受此次提高待遇。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标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四、发放时间

从2018年1月起,将补发去年12月与今年1月的差额,并按610元标准发放后续养老金。

五、其他事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待遇核定发放工作,确保提高待遇工作顺利实施。对未及时落实本通知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做如下调整,请各地认证贯彻执行。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基础上增加1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93元,即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分担。

三、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原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测算和资金保障等相应准备,今年年底前完成待遇调整工作。

五、各地经办机构要强化基础信息管理,及时理清2018年1月1日至今办理待遇终止的人员账户等相关信息,完善工作手段,加强部门协作,杜绝死亡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做到“不漏不重”准确无误发放,确保基金安全。

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财力状况允许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要结合待遇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