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职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职工。职工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单位中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按规定的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当月工资收入的5%-12%,单位缴存比例为当月工资收入的5%-15%。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收入的30%。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工资收入。职工月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组成部分。但应排除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津贴、高温补贴、劳动保护津贴、住房补贴和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补贴等。

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分为两种:随工资发放的方式和按月汇缴的方式。随工资发放的方式,是指由用人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的同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汇缴的方式,是指用人单位每月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 租赁住房的;
  4. 离休、退休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 出境定居的;
  7.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 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住房严重损坏的。

一、政策制定背景

现行使用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1号),于2013年9月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8年10月1日到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反映和适应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变化,解决住房公积金实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效期届满的成公积金委【2013】1号文进行了重新修订,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八章四十条,主要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责任主体及主要职责、缴存业务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或者缓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联名卡管理和自愿缴存。

第一章总则,用于明确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第二章明确办理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缴存,用于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及适用时间、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决策机构、单位申请缓缴和降比和补缴公积金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明确办理账户封存、转移和托管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自愿缴存,明确个人自愿缴存者的缴存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