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理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保基本、强基层的原则,坚持深化医改、完善制度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利益的原则。

协议管理目的

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协议管理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药店和医用耗材经营机构。

协议管理内容

协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内容、药品和医用耗材目录、价格和结算方式、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信息共享和监管要求、违约责任和处罚等。

协议管理流程

协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协议签订、协议执行、协议评估和协议终止四个阶段。

协议管理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协议执行情况,医疗服务质量,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基金支付情况,参保人员投诉举报情况,以及违规违约情况等。

协议管理处罚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协议管理规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医疗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等。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文件中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两定点资格行政审查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53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取消两定点资格行政审查,实行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坚持“合理布局、宽进严管、竞争有序、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将符合定点基本条件的单位,通过规范程序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通过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基本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诊所的评估范围。

1.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2.医院床位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人员数量、每床位建筑面积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不含农保和居民保险),1000米内无同类定点医院;

3.诊所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人员配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基本标准,200米内无同类定点诊所;

4.正常营业12个月以上;

5.营业用房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

6.有医院主管部门出具的财务管理规范的意见;

7.主营业务、经营的医药产品属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评估范围: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2.有执业药师或具备远程执业药师审查处方的条件;

3.营业面积市县城区50平方米以上、乡镇30平方米以上,营业用房使用期限不低于2年,200米内无定点药店;

4.正常营业12个月以上;

5.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

6.经营产品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三、评估程序

(一)自愿申请

符合定点基本条件,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的单位,在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http://www.scgy.lss.gov.cn:8080/)下载广元市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附件1),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资料后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市城区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管理,范围包括:东至红星公园,南至万源、南山脚,西至塔山湾大桥、上西火车站,北至将军桥、电子路北延线、081厂、雪峰公墓。

(二)资料审核

各医保经办机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三)多方评估

1.确定医药机构的数量与分布。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管理与服务的需要,制定当年定点医药机构规划,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数量和分布。

2.组建专家组。各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医院、药店、行业协会、管理部门建立专家库,根据评审定点医药机构需要,每次评审抽取不少于5名人员组成专家组。

3.定期评估。各医保经办机构每年第四季度集中时间,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评估,由专家对申请单位的书面资料规范性、完整性,医药服务价格、服务承诺,医药费用优惠率承诺,纳入定点的必要性,与本区域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的符合性,社会信誉度,上年度经营状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评判。每位专家按规划数量出具是否同意纳入定点的意见,由专家组汇总后,将同意票数从高到低排列,排列居前的单位确定为下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汇总表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

(四)网上公示

经专家组评审为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栏公示7天。群众反映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取消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