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单位和职工双方缴存比例可协商确定,但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核定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基数范围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黄山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黄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异地缴存衔接

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后调回黄山,可凭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单,在黄山市继续缴存。职工在黄山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后调往异地,可凭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单,在异地继续缴存。

账户管理

单位和职工应定期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确保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台账,如实记录单位及职工缴存情况,并按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数据。

提取使用

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

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预算执行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预算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在按规定为职工每月汇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须将单位缴存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至住房公积金的专户。

二、单位应严格按照汇(补)缴清册的总额划转资金,并在摘要栏注明本单位名称,确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能按时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在年末时不得将未划拨完的其他预算科目资金擅自转入住房公积金的专户;否则,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收到的与汇(补)缴清册总额不符、未提交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或单位名称不详的资金,直接退回划转到单位或同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往来账户。

特此通知。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