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健全保障机制,合理分担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责任,现将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浮动费率适用范围和对象

对参保不满3年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参保不满1年的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浮动费率不适用于从未发生工伤的单位,以及特殊工种、高风险行业等单位。

浮动费率计算方法

浮动费率=基本费率×(1+浮动系数)。浮动系数的计算公式为:浮动系数=[(单位5年内的费支率-基本费率)÷(1-基本费率)]×50%。其中,单位5年内的费支率为单位5年内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与5年内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基本费率为全市范围内行业类别的平均费率。

浮动费率的调整

浮动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调整时,以单位最近5年(不足5年的以实际年数计算)内的费支率为基数,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确定新的浮动系数。调整结果经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浮动费率的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前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浮动费率调整申请。逾期申报的,视为放弃浮动费率调整申请。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历年工伤保险费用、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资料。

浮动费率的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申报、调整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申报浮动费率调整申请、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者拒不执行浮动费率调整结果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浮动费率的咨询

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的申报、调整和执行等相关问题,可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025-12333)咨询或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的社会共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本通知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周期影响工伤保险的主要要素,核定在下一个周期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要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周期,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用人单位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费率浮动档次标准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以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1、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的;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

(二)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1、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3人小于10人的;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不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