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包括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的。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为重度工伤,五级至九级为中度工伤,十级为轻度工伤。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伤情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程度以及治疗、康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根据伤情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十级伤残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主要依据伤情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性质、治疗、康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治疗工伤所必需的医疗、康复等费用;因工伤致残进行假肢、矫形器配置和特殊辅助器具配置所需的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残进行生活自理或家庭生活照料所需的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具体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对工伤职工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工伤鉴定标准执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工伤职工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


工伤鉴定标准2013

工伤认定条件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注册地不在深圳市但在深圳市生产经营且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受伤害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7、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8、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9、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打印);

10、其它材料,见社保机构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