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18〕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17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8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退休人员按其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1号)规定发放的退休补助)的1.5%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2.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