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广东省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基本不变,原则上包括以下人员:城镇户籍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持有城镇户口、常住城镇的农民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结合部农民。此外,还有部分特定人群,如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大中专学生等,均在参保范围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具体的调整内容请查看相关部门公布的文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标准由政府确定,个人参保者按标准缴纳,具体保费缴纳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参保人群有所差异。具体保费缴纳方式和标准请咨询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待遇调整内容主要包括: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增加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具体待遇调整幅度请查看相关部门公布的文件。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可以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享受与参保地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异地就医结算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异地就医结算流程和注意事项请咨询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中心)。参保人员可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相关业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医保筹资水平

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我省66元/人。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恩平、台山市)由省财政补助273元/人,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地要按时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财政专户。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有条件的地市应积极探索将筹资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相挂钩,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二、合理调整医保待遇水平

稳定城乡居民住院保障水平,将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合理确定报销水平,引导群众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协同推进分级诊疗。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和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逐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