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017年12月,天津市发布《关于做好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明确了药品目录执行的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药品目录生效日期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可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录外药品,仅限于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处方使用,且需经市医保局批准方可报销。

新版目录药品新增及调整

新版目录新增药品142个,调整药品175个,共涉及24种治疗领域。其中,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领域的用药得到显著补充和优化。

目录内药品报销比例

目录内药品的报销比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比例执行。一级目录药品(甲类)个人负担10%,二级目录药品(乙类)个人负担20%。

特殊情况药品报销

对于目录外药品中的特殊情况药品,如急救抢救、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等,可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申请,经市医保局批准后按规定报销。特殊情况药品使用范围和报销比例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违规使用药品处理

医疗机构违规使用目录外药品,市医保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参保人员违规使用目录外药品,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相应扣除或补交医疗保险费。


津医保局发〔2018〕1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结算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精神,规范我市药品目录管理,稳妥解决当前我市新旧两版药品目录并行问题,经比对《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津人社局发〔2011〕95号,以下简称《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决定先行对新旧两版目录中支付政策基本一致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药品范围

2017年9月1日(含)前,按照《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医保(工伤、生育)支付范围,且属于《<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目录》(见附件)的药品(以下简称“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其2012年版支付信息自2018年12月15日起停止执行。

二、有关事项

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中,属于《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未按我市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对接的药品,为保障参保患者用药稳定性、连续性,由医保经办机构采取公示、公告等方式告知相关企业后,暂时将药品统一划转至《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支付范围,并按照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公示、公告期间,企业申请退出医保(工伤、生育)支付的,依据企业申请,停止原支付信息,不再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