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

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适用于在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经营计划、人员安排、财务信息、风险管理体系等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出备案申请,银保监局在受理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备案后,保险公司可以在京津冀区域内开展人身险、财产险、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并可以跨区域开设分支机构。

试点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保险公司需重新备案。

三地银保监局建立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共享信息、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对跨区域经营保险公司的监管。

试点备案管理有利于促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京津冀区域经营(以下简称跨区域经营)主体是指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跨区域经营是指以上主体在其住所地以外的京津冀区域内经备案后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

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在京津冀省(市)已设立两家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指定一家省级分公司开展跨区域经营。

第三条 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同发展;

(二)稳步推进,风险可控;

(三)规范流程,强化服务。

第四条 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跨区域经营业务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投诉处理的属地服务体系,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