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近日,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江苏省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措施、申诉与异议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什么是个人失信行为?

个人失信行为是指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诚信和规范运行的行为。具体包括虚假申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

个人失信惩戒有哪些措施?

针对个人失信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提取、限制贷款、罚款等。具体惩戒措施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

个人失信惩戒期限有多久?

个人失信惩戒期限依失信行为严重程度而定。轻微失信行为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如何处理个人失信惩戒申诉?

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惩戒决定的管理中心提出申诉。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个人失信惩戒能否异议?

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管理中心申请异议。上一级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个人失信惩戒如何解除?

个人失信惩戒期满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自动解除惩戒。个人也可以在惩戒期间主动消除失信行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认可后,提前解除惩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市中心职能处室负责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市中心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根据市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个人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各类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第二章失信行为

第五条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及缴存失信行为。

第六条提取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条贷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后还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缴存失信行为包括:

(一)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二)缴存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三)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2期的;

(四)1年内出现3次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五)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

第十二条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较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

(二)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

(三)1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

第十三条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未遂);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三)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6期的;

(四)1年内发生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五)被市中心处以行政处罚的;

(六)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