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放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此调整执行。

调整对象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已退休(含已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

发放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遗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配偶去世且无其他生活来源;2.子女中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子女仍在全日制接受高等教育且无其他生活来源;3.父母去世且无其他子女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遗属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2.遗属身份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等);3.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如低保证明、困难证明等)

发放程序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遗属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按月发放,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执行。遗属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享受。

监督管理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准确,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


人社厅发〔2020〕25号

各市、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为保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之后,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省内不同地区分别调整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628元;海南州、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63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643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64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

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按我省相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或高龄补贴的,不扣减其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遗属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五、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