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通知解读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对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还款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

贷款额度提高

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其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首付比例降低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首付比例由25%下调至20%。对于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借款人,购买第2套住房时,首付比例由30%下调至25%。

还款方式新增两种

除原有的等额本金、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外,新增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可选择组合还款方式。组合还款方式为前5年只还利息,第6年起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至还清贷款。同时,新增住房公积金循环贷款还款方式,循环贷款最高贷款期限由10年调整至15年。

其他调整

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申请人年龄要求有所放宽,满18周岁且业务办理前已依法结婚的女性,取消最高年龄限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差别化信贷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审核

(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

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保持不变。

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三.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比例和存储余额倍数。本市计算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四.严格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和信用审查。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各受托机构继续严格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审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应从严审批贷款。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