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政策内容

根据通知精神,对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其上一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失业保险费率优惠,其中,参保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企业,可享受75%的优惠。优惠期限为1至5月份。

二、享受优惠条件

参保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参保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发生重大失业风险。

三、优惠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需在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优惠申请表;上一年失业保险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享受优惠范围

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等。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因此不在本次优惠范围之内。

五、优惠期限

优惠政策的期限为1至5月份,即参保企业在5月份申报时享受优惠,此后6月份及以后月份不再享受优惠。

六、享受优惠的办理流程

参保企业如需享受优惠,需在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核准优惠金额并出具优惠通知书。企业凭优惠通知书享受优惠。

七、优惠政策的影响

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保缴费压力,助力企业渡过疫情难关,保障职工就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稳定失业保险基金,维护就业市场稳定。


为扶持我市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5%降至0.8%,个人费率由0.5%降至0.2%,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底。

市社保局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参数调整,各市、区要抓好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落实工作,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