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

一、缴存对象

黔东南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且在本州城镇稳定就业或具备在本州城镇稳定就业意愿的人员。城镇户籍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存方式

个人缴存:个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按规定比例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5%-12%,具体比例由个人自主确定。

四、公积金使用

1、购买自住房;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租赁自住住房;4、大病医疗;5、子女教育;6、失业时用于租房或偿还房贷;7、退休后用于养老年金。

五、注意事项

1、个人缴存满1年后方可申请提取;2、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连续12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将被注销。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18号)文件,为进一步扩大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优惠制度,结合我州实际,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

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规范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年满18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下,男5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一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并有稳定收入,个人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