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建自用普通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发放和结算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具有购、建住房所需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