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山西省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多项调整,具体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伤残津贴的调整幅度为5%,其中1-4级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后为每月391.45元至535.93元;5-10级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后为每月267.64元至412.4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范围扩大,由原先的16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无法定收入来源的亲属,调整为16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无收入来源且依靠工伤职工主要抚养的亲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至42万元,其中35万元为基本补助金,7万元为丧葬补助金。受益对象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70%,二级以下医院的50%。

工伤康复费用报销范围包括必要的康复训练、理疗、作业疗法、言语训练、心理咨询等。报销限额为因工致残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12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扩大,新增包括心理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费用。报销限额为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12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适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70元的补足到257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4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416元、1933元、1450元的,分别补足到2416元、1933元、145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