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规范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厦门市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印发《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对象

《通知》明确实施对象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区域性人才市场,包括实体市场和线上平台。

市场设立条件

设立区域性人才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 有符合市场规模和业务需求的人员配置;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 有必要的资金保障;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规定。

市场管理

区域性人才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人才信息管理、招聘发布、求职指导、争议调解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市场运营单位应当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

政府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域性人才市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域性人才市场,政府将给予政策、资金、场地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其健康发展。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区域性人才市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业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厦人社〔2018〕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 “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措施(厦委办〔2013〕10号),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相关政策措施,特制定《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8日

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区域性人才市场建设,根据《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厦设立机构办公用房补贴(系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一)适用对象与优惠政策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应邀来厦设立机构的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3%至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或按核定的房屋租金15%至40%标准给予连续五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是指经市有关部门认可的以销售不动产发票记载的购房款金额为标准计发的购房补贴;“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是指以市国土房产局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为标准计发的租金补贴。

购房补贴一般分五年逐年核发,第一年核发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核发购房补贴总额的15%;租金补贴逐年核发,补贴期限最长为五年。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厦门市人社局”)评估认定,对入选权威机构发布的全球50强、全国50强的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厦设立机构的,或来厦设立机构注册资本金达8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总款的10%的补贴,或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40%的补贴;对上述条件之外的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厦设立机构且按来厦设立机构的时间排序前20家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总款的7%的补贴,或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30%的补贴;其他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厦设立机构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总款的3%的补贴,或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15%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