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比例如何确定?

企业年金的年度单位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上限为十二分之一。即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每一年度暂不缴纳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单位缴费限额为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约8.33%)。这个上限内的单位缴费,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后,均不作为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均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建立年金的企业2013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2000万元,则其2014年度企业年金单位缴费上限为2000万元的1/12,约为166.67万元。在这个上限内的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均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立年金的企业,可以在上限内选择任一标准作为单位缴费,且可以采取按月、季、半年或按年缴费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企业都采取按月缴费,这么做一是可以提高缴费资金进入年金账户投资运作的时间效率,二是可以在职工人员增减变动后及时调整缴费,避免发生短缴或溢缴。

个人暂不纳税的缴费上限为不超过本人“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按103号文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而且,“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所以,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缴费基数。

换言之,在职工自由选择个人交费比例的情况下,职工每个月能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上限为:“本人企业年金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即前述《指引》图表1中的第三列第三行(N×4%)和第三列第五行(15654.8×4%)两个数。

除非企业在年金方案中因某种特殊需要而规定职工个人的最高缴费比例限制(毕竟是国家给予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限制),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在满足年金方案的最低单位缴费匹配要求之后,都可由职工自由选择。所以,图表1中第三列第四行的15654.8×M作为缴费上限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会出现(因为职工可以选择4%作为缴付比率,没有必要选择低于4%的M)。

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在满足企业年金方案关于个人缴费的要求后,可以在上限额度内选择任何标准作为个人缴费,这部分缴费将都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103号文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对企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采取了和基本养老、公积金类似的“双向限制”管理,即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均存有一个上限。显而易见,对企业年金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基数与比例,这样“双向限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纳年金缴费的企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对于逃税行为进行限制,增强税法刚性。三是有利于各项政策的协调统一,使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与基本养老、公积金等业务的税收处理一致,保证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