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建、翻建、扩建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翻建、扩建自住住房,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在青岛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提取时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距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建、翻建、扩建自住住房贷款满5年的。职工家庭成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前述条件,且职工与家庭成员为配偶、父母或子女关系。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具备本市户籍或在青岛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购买的住房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购房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偿还购建、翻建、扩建自住住房贷款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已购建、翻建、扩建自住住房贷款,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已购建、翻建、扩建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租房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费用,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在青岛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已实际支付房租费用,并持有有效租赁合同及房租收据发票。

生活困难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毁损或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况,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青住金规〔2019〕4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3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