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提取用途

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困难职工救济;职工死亡丧葬费用;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房租的;

(四)因生活困难需要救济的;

(五)职工死亡时丧葬费用支出,由其继承人申请提取的;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提取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三)支付房租,每月可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15%;

(四)困难职工救济,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

(五)职工死亡丧葬费用,一次性提取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六)其他提取用途,按照规定提取。

提取程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拨付提取款项;

(四)职工使用提取款项用于规定的用途。

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

现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1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自然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允许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