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2019年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每月15000元。

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19年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每月3000元,低于此下限的,按照3000元计算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5%。

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工资+补贴)×5%

单位责任

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缴存的,除应补缴应缴住房公积金外,还应缴纳滞纳金;拒不缴纳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追缴。

职工责任

职工应如实申报工资收入情况,配合单位履行缴存义务。职工有权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对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

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管理部、中心相关科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根据四平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7】97号),现将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确定如下:

我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99.8元,2019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月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为14999.4元,按比例12%确定月最高缴存额上限为3600元。

我市2018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2019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四平市工资标准,即:月最低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按比例5%确定月最低缴存额下限为158元。

特此通知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