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5%和12%。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8%的比例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装修住房、租房、支付住院费用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职工缴存年限、月缴存额、职工家庭月收入、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职工家庭年收入的12倍。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缴存单位开立,进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和服务,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系统、受理提取和贷款申请、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和咨询等服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强化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1、明确缴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社局要密切配合,监督全市各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并为在职职工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办事的评价内容。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劳资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