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于购房,是否受5年公积金缴存年限限制?

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于购房不受5年公积金缴存年限的限制;对于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于购房,需满足5年公积金缴存年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于购房时,是否需要提交购房合同?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于购房时,须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如购房未签订购房合同,可提交购房意向书原件、复印件和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是否受贷款期限限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但不能高于贷款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商业贷款,是否需要提交贷款合同?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商业贷款时,须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和个人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是否受到总额限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的总额,不得高于职工提取时已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个人商业贷款本息之和。


县(市、区)公积金分中心、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民银行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0日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3号)精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职工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放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贷款资金轮候的除外)。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委贷银行应优先保障商业贷款的资金配套。(牵头部门:公积金中心)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

加强银行委贷业务管理,落实贷款办理时限要求,提高贷款服务水平。严格委贷银行考核评价,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追究委贷银行责任,扣减委贷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牵头部门:公积金中心)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