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需为其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当年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其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可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经市、区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

第四条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前携带《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