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公益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本着“高效便捷,精准无误,平稳运行”的原则,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专门就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相关工作流程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单位需完成的工作

(一)限期内完成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请各涉改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在转隶前,完成2018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以及基数调整后的差额补缴工作。其中,涉及缴存基数上限调整的单位,务必在7月份公积金汇缴之前,先做缴存基数上限调整,按新的缴存基数汇缴7月份公积金,且一并完成基数调整后的差额补缴工作。

(二)按规定时间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

为确保职工个人公积金汇缴记录连续,不影响职工贷款等正常需求,整合并入到同一新组建单位的各原单位汇缴截止月份应保持一致,以便于新组建单位统一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及接续汇缴业务。因此,请各原单位于2018年7月25日前,务必将2018年7月份之前各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账。原单位最后公积金缴存月份,原则上应统一为2018年7月。

(三)简化原单位职工调出及单位账户注销业务办理流程。

为提高办事效率,对于本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涉及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取消原来需要调出单位(原单位)办理封存、调出业务的办事环节,由调入单位(新组建单位)牵头一并办理,原单位配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