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调整通知

长春市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20元。该标准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居民、非户籍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

财政补助标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年240元执行,其中,省级补助120元,市级补助120元。财政补助用于抵充个人缴费,个人实际缴费金额为80元。

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可以通过银行代扣、邮局汇款、微信缴费、支付宝缴费等方式缴纳。具体缴费方式请咨询当地经办机构。

缴费期限

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逾期未缴费的,自缴费期限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补缴,补缴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补缴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次年需重新参保缴费。

享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员在缴费期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包括门诊医药费、住院医药费、大病保险费用等。

异地就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省范围内异地就医,可持参保地社保卡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在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网站查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2016年域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6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580元提高为640元,个人缴费由200元提高为2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420元提高为460元,个人仍缴纳40元。420元提高为460元,个人仍缴纳40元。

二、补助标准

2016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420元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城市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0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72元父

2.孤儿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0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朴助4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