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措施

该通知要求各地卫计委加强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保障,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基础医疗、康复医疗和长期护理服务,切实保障他们的医疗卫生权益。

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范围

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康复医疗、长期护理等。基本医疗救助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包括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康复医疗救助包括康复训练、康复器具等费用,长期护理救助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等费用。

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体系

各地卫计委应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机构负责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康复器具等服务,长期护理机构负责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护理、机构护理等服务。

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障资金

各地卫计委应多渠道筹集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障资金,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慈善资助等。政府财政拨款是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社会捐赠和慈善资助可以补充政府财政拨款不足的部分。

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计委应加强对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重度残疾人获得安全、有效、有尊严的医疗服务。各地卫计委应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奖惩。

重度残疾人健康教育

各地卫计委应加强对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提高他们对残疾预防、康复训练和长期护理等知识的知晓率。卫计委应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包括发放宣传材料、举办讲座、提供咨询等,帮助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属树立正确的健康理念,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和技能。


一、充分认识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重度残疾人疾病负担重、劳动能力低,贫困比例较高。加强医疗服务和保障工作,帮助重度残疾人摆脱贫困和疾病困扰,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精准扶贫、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保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高残疾人医疗服务水平,逐步完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服务和保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高度重视,从实施“健康扶贫”、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和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

二、持续改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

(一)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体系。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加大监督指导力度,推进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规范建设与发展。要统筹医疗服务资源,推动医疗机构与康复、疗养、护理等机构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提高基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建立完善“上下联动、急慢分治,分级诊疗、分阶段康复”的服务体系,方便重度残疾人等群体获得系统、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